學院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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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梁學院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彰顯辦學理念,推進現代大學制度建設,完善學院治理結構,實現依法治校,促進學院科學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有關法律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是學院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活動、履行公共職能、開展社會合作的基本準則,是學院制定內部管理制度及規范性文件的基礎性依據。

第三條學院名稱為呂梁學院。學院地址分別為呂梁市離石區學院路1號。學院門戶網站網址為www.llu.edu.cn。

第四條學院屬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舉辦者為山西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門為山西省教育廳。學院依法接受國家有關部門的管理和監督。

第五條學院是非營利性事業單位,具有法人資格,依法享有權利、履行義務,獨立承擔法律責任。院長是學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章 舉辦者與學院

第六條學院辦學活動接受舉辦者的領導和監督。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舉辦者的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需要,制定高等教育發展規劃、方針政策和基本標準,并據此指導學校的發展規劃,規范學校的辦學行為,監督學校執行國家法律法規。

(二)核準學校章程,支持學校依照法律和章程獨立、自主辦學,糾正學校違反章程的行為。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任免學校校長、副校長以及其他應由舉辦者任命的人員。

(四)制定經費撥款標準和使用辦法,保障學校辦學經費的穩定來源和逐年增長。

(五)制定教育教學質量標準,推進學校教育教學改革,優化學校教育結構和資源配置。

(六)支持學校根據實際需要,自主確定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和人員配備;自主評聘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自主確定內部收入分配;自主規劃和管理校園基建以及其他項目;自主開展與境內外高等學校之間的科學技術文化交流與合作。

(七)保障學校辦學自主權不受任何非法干預,保護學校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維護學校良好的辦學環境和辦學秩序。

(八)保護學校教師的合法權益,改善教師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

(九)審查批準學校需要舉辦者審批的事項。

(十)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學院為實現辦學宗旨與目的,享有以下權利:

(一)根據國家需求、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自主制定招生方案。

(二)設置和調整學科、專業。

(三)根據教學需要,自主制定教學計劃、選編教材、組織實施教學活動。

(四)對受教育者頒發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結業證書或其他學業證書。

(五)根據國家需求和自身條件,自主開展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

(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主開展與國(境)內外高等學校、研究機構之間的科學技術文化交流與合作。

(七)根據實際需要和精簡、效能的原則,按有關規定自主確定教學、科學研究、黨政職能部門等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和人員配備。

(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教職工的職務,調整津貼及工資分配。

(九)按相關規定對學生和教職工實施獎勵或處分。

(十)對舉辦者提供的財產、國家財政性資助、受捐贈財產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十一)依法籌措辦學經費,收取學費及其它費用。

(十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八條學院依法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以育人為本,開展教育教學、科學研究、社會服務等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接受教育行政部門的監督和由其組織的評估。

(三)依法保障學生和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

(四)維護學生和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五)為受教育者了解其學業成績及其他有關情況提供便利。

(六)依法接受舉辦者和社會的監督。

(七)遵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并公開收費項目。

(八)根據有關規定實行黨務公開、校務公開和信息公開。

(九)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辦學職能與教育形式

第九條學院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質量立校、人才強校、開放辦學、合作辦學,堅持艱苦奮斗、服務基層,致力于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

第十條學院把人才培養作為辦學的中心工作,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任務,致力于促進人的全面發展,培養適應區域和行業發展需要的具有較強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實踐能力的高素質應用型人才。

第十一條學院辦學以本科教育為主,積極開展繼續教育,創造條件發展研究生教育。學院逐步推進和完善學分制。學院依法頒發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或其他學業證書。

第十二條學院根據社會需求、科技發展和辦學條件的變化,按照優化結構、強化特色、注重創新、動態管理的原則,依法自主設置、調整學科和專業,合理確定辦學規模。在審批機關核準的范圍內,以教育部相關規定為依據,建立動態調整機制,開展本科專業綜合改革試點,優化學科專業結構,建設優勢特色專業。

第十三條學院圍繞人才培養目標,堅持社會需求導向,有計劃地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建立教學管理制度,實施以教學質量為中心的內部評估制度,不斷提高教育教學水平與人才培養質量。

第十四條學院圍繞地方經濟與社會發展的實際需要,科學合理地配置科技資源,大力開展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突出開展應用研究,推進產學研用結合和成果轉化,探索建立協同創新的新模式和新機制,充分發揮科學研究對學科建設、師資隊伍建設和人才培養的支撐、促進作用。

第十五條學院積極承擔社會使命和社會責任,充分發揮學科、人才、科技、信息等優勢,采取各種形式,為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提供高效優質服務。

第十六條學院堅持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為引領,傳承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吸收借鑒世界優秀文明成果,弘揚民族精神和時代精神,開展愛國主義、集體主義、社會主義教育,積極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第十七條學院傳承和創新具有自身特色的大學文化,鼓勵師生積極開展校園文化與地方文化建設,加強文化研究與文化交流,促進校園文化與區域文化、企業文化密切融合,營造良好的育人環境和學術氛圍,為文化繁榮不斷做出新的貢獻。

第四章 管理體制

第十八條學院建立“黨委領導、校長負責、教授治學、民主管理、社會參與”的現代大學制度,實行中國共產黨呂梁學院委員會(以下簡稱“學院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

第十九條學院黨委是學院的領導核心,統一領導學院工作,支持院長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保證教學、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項任務的完成。

第二十條學院黨委由中國共產黨呂梁學院代表大會(以下簡稱黨代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5年。學院黨委對黨代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二十一條學院黨委的主要職責是: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師生員工推動學院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院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堅持黨管干部原則,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負責干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院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序推薦院級領導干部和后備干部人選。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院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優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院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院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院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加強對學院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加強學院黨委自身建設。

(八)領導學院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院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群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二十二條學院黨委實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凡屬重大問題都要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黨委常委會集體討論,做出決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項采用票決制。

第二十三條學院黨委會主要對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及黨的建設等方面的重要事項做出決定,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有關程序推薦、提名、決定任免干部。常委會會議由黨委書記召集并主持。會議議題由黨委領導班子成員提出,黨委書記確定。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常委到會方能召開;討論決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項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會方能召開。表決事項時,以超過應到會常委人數的半數同意為通過。不是黨委常委的行政領導班子成員可列席會議。

第二十四條中國共產黨呂梁學院紀律檢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學院紀委”)是學院黨內監督的專門機關。

學院紀委在學院黨委和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雙重領導下開展工作,對黨風廉政建設負監督責任,協助學院黨委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

第二十五條院長在學院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院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學院設副院長若干名,協助院長行使職權。

第二十六條院長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院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院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院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院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劃。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院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院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并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院安全穩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院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院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議,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院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群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七條院長辦公會議是學院的行政議事決策機構,是院長行使職權的基本形式。院長辦公會議由院長或由院長指定副院長主持,成員一般為行政領導班子成員。根據議題需要,可邀請學校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等參加會議。經院長同意,可邀請其他人員列席會議。院長辦公會議按照集體討論、院長決定的原則,對教育教學、科學研究、行政管理等事項進行審議并做出決策。

第二十八條黨政職能部門是學院的黨務、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部門,履行管理職責,提供公共服務,依據學院授權負責與相關政府部門及其他社會機構的聯系與溝通。

學院黨政職能部門的設置、變更、撤銷或職責調整,應根據實際需要和遵循精簡、效能的原則進行。

根據工作需要,學院可成立相應委員會或領導小組,統籌開展相關工作。

第二十九條學院根據需要依法設立理事會。理事會是學院發展的咨詢、議事與監督機構,是學院促進社會參與、加強內部治理、實施科學決策和民主監督的組織形式。理事會依照其章程開展工作。

第三十條呂梁學院學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學術委員會)是學院最高學術機構,是教授治學的集中體現。學術委員會統籌行使學院學術事務的審議、審定、評定和咨詢等職權,依照其章程開展工作。

第三十一條學術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審議學院教育教學、科學研究、學科建設、師資隊伍等學術相關發展規劃;

(二)審議學院學科及專業的設置、改革與調整,以及與學術發展相關的重大制度和措施等;

(三)提議學院學位評定委員會、教學指導委員會、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委員會等與學術發展相關委員會的提名和組成,審議由上述委員會提請學術委員會審議的學術事項;

(四)評定重大學術獎勵的申報推薦和重要學術組織任職的申報推薦;評議教學科研成果水平、教師學術水平和教師個人學術榮譽(稱號)等;

(五)評定教育教學、科學研究、學科建設、師資隊伍等方面重大項目的立項驗收等;

(六)評議學術爭議和學術不端行為,建設和維護學??茖W道德規范,維護學校學術聲譽;

(七)審議由三分之一以上委員聯名提出的學術發展方面的重要議題;

(八)指導、促進學科交叉和學術交流,建設和倡導自由創新的學術文化;

(九)審議、咨詢由院長委托的其他重大學術事宜。

第三十二條學術委員會由學院不同學科、專業的具有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學術委員會人數與學院的學科、專業設置相匹配,并為不低于15人的單數。

學術委員會委員實行任期制,可連選連任,但連任最長不超過2屆。

學術委員會下設秘書處,處理學術委員會的日常事務;學術委員會的工作經費,納入學院預算安排。

第三十三條學術委員會就隊伍建設、教學指導、科技發展、學術道德等事項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具體承擔相關職責和學術事務。

第三十四條呂梁學院學位評定委員會(以下簡稱學位評定委員會)是學院依法設立的學位評定、授予和管理的機構。學位評定委員會成員由學院主要負責人和教學科研人員組成,原則上在教授中遴選。

學院依據相關條例制定學位管理實施細則,學位評定委員會按細則開展工作。

學位評定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處理學位評定委員會的日常事務;學位評定委員會的工作經費,納入學院預算安排。

第三十五條學位評定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學院學位基本要求和學位授予工作細則。

(二)審查通過接受申請學士學位的人員名單。

(三)評定、授予和撤銷學位。

(四)審議學位授權學科的設置、調整和撤銷等事宜,負責學位授權學科的質量評估。

(五)研究和處理授予學位的爭議和其他事項。

第三十六條呂梁學院教學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教學指導委員會)是學院教學工作的指導機構。教學指導委員會由學風端正、教學水平高、熱愛并關心學生、具有履職能力的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人員組成。教學指導委員會設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由全體委員選舉產生,經院長辦公會議審定,由院長聘任。

第三十七條教學指導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對人才培養規劃、人才培養質量監控、教育教學改革等重大議題及相關政策與措施進行研究與論證,并提供指導性意見;

(二)研究并論證專業設置和調整,審議關于制(修)訂各專業人才培養方案和教學大綱的原則意見,并監督實施;

(三)指導建立并完善學院教學質量標準和監控體系;對影響教學質量的問題進行專題研討,提出解決方案;

(四)審議并確定有關教學建設與教學管理的規章制度,并監督實施;

(五)審議學院實驗室和實習實訓基地建設規劃并監督實施;

(六)討論各類教學成果獎、教學獎勵、教學競賽、教育研究課題的推薦和評選工作;

(七)審議并確定學院年度教學工作總結和下年度教學工作計劃;

(八)裁定有關教學責任事故、教學工作考核及教學評估中的爭議;

(九)審議學院投入的教學建設經費的使用情況;

(十)審議由三分之一以上教學指導委員會委員聯名提出的教學發展方面的重要議題;

(十一)討論由院長委托的其他教學事宜,提供咨詢建議。

第三十八條呂梁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教代會代表實行任期制。

第三十九條教代會的主要職權是:

(一)聽取學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院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規劃與大型建設項目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院年度工作報告、財務工作報告、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院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院上一屆(次)教代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院領導干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院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院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以及學院與學院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學院應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本章程確定教代會工作機制及組織辦法。

第四十條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呂梁學院委員會(以下簡稱“校團委”)是學院先進青年的群眾組織。院團委在院黨委和上級團組織的領導下,按照《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獨立開展工作,發揮思想政治教育、校園文化建設、提高學生素質等方面的組織、引導作用。

第四十一條呂梁學院學生代表大會(以下簡稱學代會)是學院學生通過民主選舉產生學生代表,進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參與學院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第四十二條學代會的主要職權是:

(一)聽取學院有關工作報告,對學院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審議學代會章程及修改草案。

(三)選舉產生學生會委員會。

(四)審議學生會委員會工作報告。

(五)討論和決定學生會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四十三條學院支持各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以及工會、共青團等群眾組織依據法律法規和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五章 基層組織機構

第四十四條學院以學科專業為依據設置系(部),并根據人才培養和學科建設的需要適時予以調整。系(部)是學院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等活動的具體實施單位。

第四十五條學院實行院、系(部)兩級管理體制。學院對系(部)進行目標管理,本著責、權、利相統一的原則,在人、財、物等方面賦予系(部)相應的管理權力,指導和監督系(部)在學院授權范圍內自主管理。

第四十六條系(部)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學院的各項決定。

(二)制定并實施系(部)發展規劃。

(三)組織實施學科專業建設、師資隊伍建設,組織開展教學、科研、社會服務以及對外交流與合作等活動。

(四)負責本系(部)的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學生事務管理。

(五)擬訂人才培養方案,制定并組織實施專業教學計劃。

(六)建立健全內部機構及工作制度。

(七)負責本系(部)教職工的管理和考核。

(八)負責本系(部)資產和財務管理及其他內部事務。

(九)學院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七條系(部)黨總支是本系(部)的政治核心,按照規定開展工作,圍繞中心,服務大局,發揮保證監督作用。

第四十八條系(部)主任是系(部)的行政負責人,全面負責本系(部)的學科專業建設、人才培養、科學研究、隊伍建設、行政管理和對外交流合作等工作。

第四十九條系(部)黨政聯席會議是討論和決定系(部)重要事項的組織形式。系(部)黨總支和系行政通過黨政聯席會議,共同研究決定系(部)的黨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發展戰略和規劃、學科專業建設、人才培養、科學研究、隊伍建設、行政管理和對外交流合作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項。系(部)內部的重大決策、重要人事安排、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運作由系(部)黨政聯席會議討論決定。

系(部)黨政聯席會議堅持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工作制度。根據議題內容,分別由系主任或系黨總支書記主持黨政聯席會議。

第五十條系(部)設立學術分委員會、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教學指導分委員會。各分委員會章程報學院相關委員會備案。各分委員會接受學院相關委員會領導和監督。

第五十一條系(部)建立教職工大會制度。教職工大會對系(部)改革和發展的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與教職工切身利益相關的重大事項需經系(部)教職工大會討論通過。

第五十二條系(部)可根據需要,設置和調整教研室、實驗中心、實驗室等教學科研組織機構。

第五十三條教學科研平臺是承載知識創新、技術創新、人才培養、社會服務與文化傳承創新等任務的學術機構。學院根據需要,可設立各類教學科研平臺。

依托學院建設的教學科研平臺,按照有關規定或學院授權,設立相應的管理及學術機構,承擔相應的職責與任務。

經上級部門授權或與其他主體聯合設立和建設的各類教學科研平臺,依據相關規定或合作協議運行、管理和考核。

第五十四條學院根據辦學活動需要設立圖書館、檔案館、教師發展中心、信息化與現代教育技術中心等教學科研公共服務機構,為師生員工的學習、工作提供服務和保障。

第五十五條學院附屬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依照法律和學院規章制度自主運營和管理。

第六章 學生與學員

第五十六條學生是指按照國家招生規定被學院錄取,在學院注冊并取得學籍的受教育者。學生是學院教育教學活動的主體。

第五十七條學生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學院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享受學院提供的公共教育資源與服務。

(二)按照學院相關規定和程序可自主選擇專業、選修校內外課程,公平獲得在校內外學習、交流和深造的機會。

(三)按照學院的規定和程序申請科研資助,開展科學研究,參加學術科技活動。

(四)按照法律法規和學院規定,在學院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參加社會實踐、科技創新、勤工助學、文娛體育等活動,獲得學業與職業生涯規劃、就業創業指導與服務。

(五)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實踐能力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達到學院規定要求者獲得相應學歷證書,符合學位授予條件者獲得相應學位。

(六)按國家及學院規定的標準和程序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助學貸款及困難補助。

(七)對學院給予的處分或處理有異議,對學院及學院內人員侵犯其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或依法提起訴訟。

(八)知悉學院建設和發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事項,依規參與學院民主管理和監督,對學院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九)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八條學生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

(二)珍惜學院聲譽,維護學院利益,遵守學院管理規章制度。

(三)踐行校訓精神,勤奮學習,完成規定學業。

(四)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培育高尚的思想道德情操,養成良好的行為習慣。

(五)愛護并合理使用公共教育教學資源和生活設施。

(六)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資助所承諾的相應義務。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九條學院采取多種形式和途徑保障學生參與學院民主管理和監督的權利:

(一)學生代表根據學院規定參加有關會議,參與討論學院建設發展或與學生切身利益有關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規章制度的制定。

(二)支持學生會、學生社團開展工作,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三)暢通渠道,鼓勵和支持學生參與學院民主管理,對學院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六十條學院提倡和支持學生積極參加有益的社團活動,提倡和支持學生積極參加有益的科技文化活動、助教助研助管活動、社會實踐活動、創新創業活動,為學生提供必要的活動條件。

第六十一條學院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院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或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違紀、違規、違法的學生,給予相應的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

第六十二條學院設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學生對學院紀律處分、學籍處理等有異議的,可向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申訴。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由學院負責人、職能部門負責人、法律專家、教師代表、學生代表組成。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依據學生申訴處理辦法開展工作。

第六十三條學員是指按照規定在本校注冊但沒有學籍的接受非學歷教育的受教育者。學員入學應當與學院簽訂教育服務協議。學員按照國家和學院的有關規定或者教育服務協議的約定,享有相應的權利和履行相應的義務。學院為學員提供必要的學習生活條件和幫助,按照有關規定發給學員相應的結業證書或學習證明。

第七章 教職工

第六十四條學院教職工是與學院簽訂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關系的教師、管理人員、教學輔助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工勤人員等。教師是學院辦學的主體。

第六十五條學院對于納入國家事業編制的教職工,依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管理。學院對于未納入國家事業編制的教職工,依法實行合同管理。

第六十六條學院對教職工實行聘任制度和崗位管理制度。

學院對教師實行教師資格制度和教師職務聘任制度;對教學輔助人員及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對管理人員實行管理職級制度;對工勤人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

學院與受聘人員遵循雙方平等自愿的原則,簽訂聘任合同。

第六十七條教職工享有以下權利:

(一)享有學術自由權利,依法開展教學、科研和社會服務等活動;按工作職責和有關規定合理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公平獲得自身職業發展所需的機會和條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公平獲得各種獎勵及榮譽稱號。

(四)依法享受薪酬、醫療、休假等待遇。

(五)就職務聘用、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或提出申訴。

(六)知悉學院改革、建設和發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依法依規參與學院民主管理和監督,對學院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六十八條教職工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職業道德,履行崗位職責,為人師表,勤勉工作。

(二)尊重和愛護學生,保護學生權益,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環境育人,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三)踐行校訓精神,珍惜愛護學院聲譽,維護學院利益,遵守學院各項規章制度。

(四)遵守學術規范,恪守學術道德。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十九條學院按照優勞優酬、多勞多得的收入分配原則,根據國家、地方政策及學院財力狀況,提供與社會、學院發展水平相適應、體現教職工勞動價值的薪酬福利待遇;實行崗位績效工資制、年薪制等多元薪酬分配模式。

第七十條學院對教職工的思想政治表現、職業道德、業務水平和工作實績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聘任或解聘、晉升、獎勵或處分的依據。

第七十一條學院對在辦學活動中做出突出成績與貢獻的教職工給予表彰獎勵;對于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教職工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七十二條學院按規定實行退休、退職制度,教職工退休、退職后,享受國家和學院規定的相應待遇。學院支持教職工在退休后繼續為學院建設和發展發揮積極作用。

第七十三條學院設立教職工申訴處理委員會,建立健全教職工權益保護機制,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受理申訴人的申訴。

教職工申訴處理委員會由學院負責人、工會負責人、紀檢監察部門負責人和其他職能部門負責人,以及法律專家、教職工代表組成。教職工申訴處理委員會依據教職工申訴處理辦法開展工作。

第七十四條學院聘任的各類人員,在學院從事教學、科研、管理以及其他工作期間,依據法律規定、政策規定、學院規定和合同約定,享有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學院為其提供必要的條件和幫助。

第八章 財務、資產、后勤

第七十五條學院的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財政撥款、事業收入和其他收入。

學院積極拓展辦學經費來源渠道,面向社會籌措教學、科研經費及各類獎助基金。

第七十六條學院建立健全“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學院堅持勤儉辦學,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建設節約型校園。

第七十七條學院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監督制度,完善經濟責任制度和監察審計制度,確保資金安全運行。

第七十八條學院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國有資產管理機制。學院成立專門管理委員會,對學院國有資產實施統一管理,履行國有資產管理職責。

第七十九條學院建立健全國有資產管理制度,優化資源配置,加強資產管理,保證資產安全完整,促進資產保值增值。建立國有資產有償使用制度,推進國有資產整合與共享共用,提高資產使用效益。

學院依法對所擁有的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校名校譽等無形資產進行管理和保護,合理利用。

學院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制定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實施辦法,積極鼓勵利用專利、科研成果等無形資產實施科技成果轉化。

學院處置國有資產,應按照規定權限進行審核、審批或報備。

第八十條學院舉辦、投資或與學院具有附屬關系的獨立法人單位,依法實行相對獨立的運營與管理,學院依法對其進行監管。

第八十一條學院積極接受公共團體機關、公益性團體、民間私營企業以及個人的各類捐贈。學院接受的各類捐贈統一納入國有資產管理處登記管理。

第八十二條學院后勤保障實行自辦服務實體和購買社會服務相結合,引入競爭機制,建立師生員工廣泛參與的評估機制,提升服務的質量和效率,為學院教學、科研中心工作,為學生和教職工的學習、工作和生活提供服務。

第八十三條校園規劃是學院開展基本建設、確定建設項目的重要依據,應貫徹保護環境、以人為本的方針,堅持適用、經濟的原則,具有前瞻性、穩定性和權威性,不得隨意變更。校園規劃的論證、編制和變更要按照有關規定公開相關信息,充分吸收師生員工和公眾參與,按相關程序審定。

學院成立專門委員會,負責校園規劃與建設工作。學校依據校園規劃進行校園建設,完善基礎設施,加強綜合治理,構建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生態文明型校園。

第八十四條學院建立健全建設項目的決策、管理、監督、制約機制。建設項目應當依法實行招標投標制度??辈?、設計、施工、監理、設備和材料的采購、工程咨詢及社會審計、代建單位等均應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八十五條學院建立內部控制體系,執行審計監督制度。學院審計部門代表學院對與資源利用有關的業務活動及其內部控制的適當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進行依法審計,并建立審計報告制度。

第九章 學院與社會

第八十六條學院堅持開放辦學、合作辦學,依據自身特色和優勢,主動加強與地方政府、社會團體、行業組織、企事業單位的聯系,爭取廣泛的社會支持和提供優質、多樣的社會服務。

第八十七條學院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對社會服務工作進行管理。

第八十八條校友是指在呂梁學院及前身學校學習或工作過的人員,以及被學校授予榮譽職銜的各界人士。

呂梁學院校友會(以下簡稱校友會)是校友自愿組成的依法注冊具有法人資格的聯合性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學校支持校友會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及其章程開展工作。

第八十九條學院為校友利用學院資源開展學習研究提供便利和服務;建立多種信息渠道,幫助校友了解學院發展狀況,鼓勵校友與學院、校友與校友之間的合作。

第九十條學院依照法律、法規,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在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等方面積極開展與國(境)外相關教育科研機構的交流與合作,提高教育教學和科學研究的水平。

第九十一條學院依據規定對為推動學院事業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專家學者和其他社會人士授予榮譽職銜或榮譽稱號。

第九十二條學院實行信息公開制度,利用各種媒介公布學院重大事項,接受社會各界監督。

第十章 學院標識

第九十三條學院校訓為“弘毅行知”。

第九十四條學院?;諡殡p圓套圓形徽標,主體圖案為以中國紅為底色的古老書法變體“呂”字。外環為白底,上方是中文“呂梁學院”,下方是英文校名。

第九十五條學院校旗為藍底白邊長方形旗幟,中間印白色、規定字體的校名“呂梁學院”。

第九十六條學院校慶日為9月8日。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九十七條章程是學院的基本規章,學院管理條例、辦法及實施細則等均應該符合章程精神,不得與章程相抵觸。

第九十八條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提交學院教代會討論并征求意見,由院長辦公會議審議,并經學院黨委會討論審定后,報山西省教育廳核準。

第九十九條本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修訂:

(一)章程依據的教育政策或法律法規發生變化;

(二)學院舉辦與管理體制發生變化;

(三)學院的辦學理念、辦學目標發生變化。

(四)其他應修改章程的情形。

第一百條學院教職工、學生或者學院的其他利益相關者,對于學院違反章程的行為,可以向章程委員會提出異議、申訴,或者向舉辦者提出異議。

第一百零一條本章程由學院黨委常委會負責解釋。

第一百零二條本章程經山西省教育廳核準后,自發布之日起實施。